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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天学苑 | 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案件办案思路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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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天学苑

 

蓝 天 学 苑

XINLANTIAN(Urumqi)LAWFIR

 

2025 年 4 月 11 日下午,新疆新蓝天(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蓝天学苑】如期开讲。本次培训由牛腾飞律师以《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案件办案思路》为题,与大家展开了深入探讨,旨在提升律所成员在处理此类复杂案件时的专业能力与办案技巧,在所全体律师参加了此次培训议。

牛腾飞律师以法律依据与基本原则、可追加股东的法定情形和追加股东实操流程三个方面为主要内容,重点围绕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五种法定情形,结合实际案例深入浅出的与大家展开了深入探讨。

第一种是未缴纳或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当被执行人营利法人财产无法清偿债务时,未足额出资的股东,需在未缴出资范围内担责。值得注意的是,若公司 “资不抵债”,即便出资期限未到,出资义务也可能加速到期。

第二种是抽逃出资的股东。若公司因财产不足无法偿债,抽逃出资的股东要在抽逃范围内承担责任。牛律师指出,像制作虚假报表虚增利润分配、虚构债权债务转出出资等都属于抽逃行为,协助者也可能被连带追加。
第三种是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股东。当公司财产不足以偿债,原股东未依法出资就转让股权,可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范围内担责。
第四种是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若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且股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与自身财产独立,依据相关规定,股东将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承担连带责任。
最后,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致使公司无法清算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会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培训过程中,参会人员与主讲律师就实际办案中遇到的问题展开热烈讨论。大家纷纷表示,此次培训内容丰富实用,对今后处理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不仅加深了对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还学习到了实用的办案技巧与思路,有助于提升自身的业务水平。
新疆新蓝天(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一直致力于提升团队的专业素养,通过定期组织各类培训与研讨活动,为律师们提供交流学习的平台,不断强化律所整体的业务能力,以更好地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牛腾飞

新疆新蓝天(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联系方式:18699025167

 
 
     蓝天学苑
 
  是新蓝天律师事务所为所内律师及合作客户打造的理论教学和实务研讨基地,既是新蓝天律所的内训机构,也是为客户开展疑难复杂案件进行法律意见论证的平台,平台将定期邀请专家学者、资深律师到所开展最新法学理论授课和疑难复杂案件的实务论证和会诊,使得新蓝天律师的法学理念知识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更新,也让每一个进入新蓝天的疑难复杂案件可以得到最专业的法律呵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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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17日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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